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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站合約注意事項 | 合約沒寫的時候,法律上站得住腳嗎?

大部分人拿到網站合約,第一眼會去找違約金那一條。
寫得夠不夠重、出事賠不賠得回來,好像那才是保障。

但真正會讓你事後無話可說的,不是合約裡寫了什麼,而是合約沒寫的時候,法律已經先幫雙方決定好的那幾件事
著作權歸誰、瑕疵能主張多久、要求修補前要不要先給期限、網站收了客戶資料誰負責——這四件事在合約沉默的時候都有預設值,而預設值多半站在廠商那一邊。

知道預設長什麼樣,你才知道哪幾條非爭不可、哪幾條其實爭了也沒用。

這篇包含什麼

1. 合約沒寫的時候,法律會怎麼判?

合約沒有約定的部分,會直接套用民法、著作權法與個資法的預設規定,而這四條預設對出錢的一方都不算有利。
它們的共同點是:業主幾乎都不知道,而知道的廠商也沒有義務主動提醒你。

合約沒寫時法源你會遇到什麼
著作財產權歸受聘的廠商著作權法第 12 條出了錢卻只有「利用」的權利,不能自由改作或交給第三方
瑕疵請求權在發現後一年消滅民法第 514 條擱置了一年才想主張,法律上已經來不及
要求修補須先定相當期限民法第 493 條沒先定期限就自己找人修,費用不一定要得回來
委外處理個資須為適當監督個資法施行細則第 8 條廠商外洩會員資料,責任仍可能回到你身上

這張表看完,合約的角色其實就清楚了。
它大多數時候不是在創造什麼新的權利,而是在把上面這幾個預設改寫成對你有利的版本。

2. 為什麼出錢做的網站,著作權不一定是你的?

著作權法第 12 條,出資聘請他人完成的著作以受聘人為著作人,除非契約另有約定;著作財產權也依契約約定,而未約定時歸受聘人享有。
翻成白話就是:合約沒寫,網站的著作財產權在廠商手上,你只有使用它的權利。

同條第 3 項留了一條退路,說出資人「得利用該著作」。
問題是法條沒有寫這個利用的範圍到哪裡。正常使用當然沒問題,但改作、把某段程式搬到另一個專案、或授權給第三方去改,這些就進入模糊地帶了。

平常真的不會有感覺。
網站上線、營運、改文字換圖片,兩三年都相安無事。
等到有一天你想換一家維護,新的廠商說「原始檔給我我才能接」,你回頭去問前一家,才發現這件事從來沒有談過。
而那個時間點,你已經沒有議價籌碼了。

網站合約注意事項:著作財產權歸屬要寫進合約

2.1 合約要怎麼寫才有用

有兩種寫法,效果和廠商的接受度都不太一樣。

寫法效果廠商接受度
約定「以出資人為著作人」你直接是著作人,著作人格權與財產權都在你這裡較低。廠商會失去署名與放進作品集的空間
約定「著作財產權於價金付清後讓與出資人」著作人仍是廠商,但財產權移轉給你較高,實務上最常見的折衷

第二種比較容易談成,因為廠商還是能把案子放進作品集。
但要留意「價金付清後」這五個字。
如果尾款因為驗收爭議卡住,權利也會跟著卡住。
想周全一點,可以加一句「本條不因驗收爭議而受影響」,或乾脆把移轉時點改成交付日。

2.2 套版和客製,標準本來就不一樣

如果你買的是套版或租用型方案,廠商說「系統不能給你」其實是合理的,因為那套系統本來就不是為你單獨開發的,他自己也只有授權而沒有所有權。
這種情況要爭的不是原始碼,是資料能不能帶走——文章、產品、會員、訂單,能不能完整匯出成通用格式。
三種方案的成本結構差在哪,我另外整理在〈套版模組、租用型、客製化網站,價格的落差在哪〉。

但如果你付的是客製化開發的價格,那就沒有理由不談清楚。
問法很簡單:原始碼與設計原始檔的著作財產權歸誰,寫在合約第幾條。
如果對方回你「當然是你的」,但翻遍合約找不到那一條,那就是還沒寫。

3. 網站合約真正的用途是什麼?

合約在網站專案裡的價值,八成在簽下去之前就兌現完了。
因為幾乎沒有人真的會為了一個十萬元的網站去打官司。

訴訟的門檻遠高於爭議本身的金額。舉證困難、時間動輒一年、律師費可能超過網站造價,所以大多數糾紛的結局是不了了之,或者自認倒楣換一家重做。
知道這件事之後,你對合約的期待就會換一個方向。

它真正在做的事,是逼雙方在動工前把話講清楚。
當你要求對方把「內容由誰產出」「修改幾次」「驗收多久」寫成白紙黑字,你不是在準備打官司,你是在強迫雙方把還沒想清楚的地方攤開來談。那些對方拒絕寫進去、只肯口頭承諾的項目,往往就是日後出事的地方——通常不是因為他存心欺騙,而是連他自己都還沒想清楚。

4. 驗收條款怎麼寫才不會扯不清?

驗收標準要寫成兩個不認識的人各自判斷都會得到同一個結論的句子,否則就等於沒寫。
「網站設計美觀大方」不算標準,因為它沒辦法被驗證;「表單送出後五分鐘內指定信箱收到通知信」「首頁在主流手機上無橫向捲動」「每一頁具備獨立的 title 與 meta description」才算。

網站專案在法律上多半屬於承攬,而承攬的核心是「完成一定之工作」。
麻煩就出在網站的「完成」沒有客觀標準——版面好不好看量不出來,功能可不可用卻可以。所以驗收條款寫得越像檢查表,爭議越少。

4.1 要求修補之前,法律要你先給一個期限

民法第 493 條,工作有瑕疵時,定作人得定相當期限請求承攬人修補。
對方沒在期限內修好,你才能自行修補並請求償還必要費用。

這條的實務意義比它聽起來重要。
發現問題的時候,多數人的反應是在群組裡丟一句「這個怎麼還沒好」,然後等。
但那句話在法律上什麼都不是。
換成「請於 8 月 20 日前修復以下三項:表單通知信未送達、手機版選單無法展開、商品頁圖片破圖」,寄成 email,就變成日後主張權利的基礎。
多花的時間是三分鐘。

比較麻煩的是那種「功能都正常,但搜尋引擎讀不到」的瑕疵。
它不會在驗收當天被看見,卻會讓網站長期沒有流量;我們實測 46 個高雄中小企業官網後發現,只有 45% 的首頁 H1 用法正確、40% 的圖片替代文字寫齊。
這類項目該由誰負責、要怎麼寫進合約、發現之後可以主張什麼,整理在〈網站沒有流量怎麼辦〉。

5. 簽收之後還能反悔嗎?法律給你多久?

簽了驗收單不代表結束。
民法第 514 條,定作人的瑕疵修補請求權、修補費用償還請求權、減少報酬請求權、損害賠償請求權與契約解除權,都因為瑕疵發見後一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關鍵在「發見後」三個字,起算點不是交付日。
所以上線一年半之後才發現某個表單一直沒收到信,只要你是真的剛發現、而且立刻用書面通知對方,時效並沒有過。反過來,如果你半年前就注意到卻一直沒處理,情況就會比較不利。

結論只有一句:發現任何異常,當天寄一封 email。
這是所有自保方式裡成本最低的一種。

5.1 驗收期該爭多長

合約裡常見的寫法是交付後七日內確認,但七天只夠看版面。
純展示型網站的驗收期,業界實務大約落在三到五個工作天;含金流、會員或訂單系統的電商,通常抓十到十四天。那是廠商習慣給的長度,站在業主這邊,建議爭取到三十日,因為很多問題要實際營運過一個月才會浮現。

對方不肯拉長也不必硬碰,改成分段驗收就行:交付當天完成功能與權限的確認,另外保留三十日的內容修正期。
這樣他的專案可以結案、可以請款,你也留下實際用過再反映問題的空間。

網站合約注意事項:議價時把付款分期綁在交付物上

6. 付款分期該怎麼綁?

分期要綁交付物,不要綁時間。
「簽約後兩個月支付百分之三十」綁的是時間,對方拖了也照領;「設計稿經書面確認後支付百分之三十」綁的是交付物,做完才付。

階段常見比例建議綁定的交付物
訂金30~50%需求訪談紀錄與頁面架構圖交付
期中20~40%設計稿經書面確認
尾款20~30%驗收通過並完成帳號權限交接

尾款比例越高,對方越有動力把最後一哩做完,而最後一哩正好是帳號交接、後台教學、SEO 基礎設定這些最容易被草草帶過的事。
訂金要求超過五成的,直接問原因就好——有些工作室確實需要現金流,那可以理解,但要換到相對應的保障,例如提前交付網域管理權限。

如果你只能在合約裡加一句話,我會建議加這句:尾款於驗收通過且完成附件所列全部交付項目後支付。
把錢跟清單綁在同一條,比任何違約金都有效。

7.「含三次修改」到底是幾次?

先把兩種修改分開,這條就吵不起來了。
對方沒做到合約寫的東西,那叫瑕疵修補,不該計次也不該收費;你改變主意想加東西,那叫需求變更,計次或另計費用都合理。

大部分的爭議根源都是合約沒有區分這兩件事,於是雙方各自用對自己有利的方式解釋。
解法是在合約裡直接寫一句:因未達成合約約定之交付標準所為之修正,不計入修改次數。

至於「一次」怎麼算,業主通常以為是三輪來回,廠商算的是三個修改指令,落差可以很大。
寫成「每一輪回饋視為一次,回饋須一次提出完整清單」對雙方都好——它同時逼你把意見整理好再送出,而分次追加的修改意見本來就是專案延宕的主因。

網站合約注意事項:應載明的權限與資產交接項目

8. 權限與資產,哪些一定要寫進合約?

這一段決定的不是網站好不好用,是這個網站到底算不算你的。
而它幾乎不會出現在制式的服務契約範本裡,因為那種範本本來就不是為網站專案寫的。

項目合約該寫什麼沒寫的後果
網域註冊人為公司名義,管理權限於交付時移交換廠商時網域拿不回來,網址一換排名歸零
主機載明主機商、方案、續費金額與由誰付款第二年帳單來了才在確認誰要付
後台帳號交付管理員層級帳號,非編輯權限不能裝外掛、不能改結構、不能匯出資料
原始碼與原始檔交付方式與格式(Figma、PSD、AI),以及著作財產權歸屬無法交給第三方維護或改版
Google 帳號GA4、Search Console、商家檔案建立於公司自有帳號換人時歷史數據全部歸零
第三方服務金流、電子報、客服工具的管理帳號歸屬訂單與名單拿不出來
資料可攜可匯出的資料範圍與格式,尤其套版方案要搬家時才發現只能一筆一筆複製

最後一項在租用型與 SaaS 方案特別重要。
系統不給你可以理解,但你的客戶名單與訂單紀錄應該隨時能帶走,這件事跟系統歸誰是兩回事。

網域那一列我特別想多講一句。
它是所有項目裡唯一「錯了就真的回不去」的一項——註冊人寫成廠商或某個業務的個人名義,等到要換人時對方聯絡不上,你的選擇只剩下換一個網址重新開始。累積幾年的搜尋排名會在那一天全部歸零。

9. 網站會收表單,個資條款要寫什麼?

只要網站有聯絡表單、會員系統或訂單資料,把網站委外給廠商建置與維護,在法律上就構成「委託他人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你會因此產生監督義務。
這是所有談網站合約的文章裡最少被提到的一段,但它是唯一有主管機關可以罰你的一項。

個人資料保護法施行細則第 8 條,委託機關應對受託者為適當之監督,而監督至少要涵蓋六件事:資料的範圍、類別、目的與期間;受託者採取的安全維護措施;有沒有複委託、複委託給誰;違反規定時應通知的事項與補救措施;委託機關保留指示的事項;以及委託關係結束時,資料載體的返還與受託者留存資料的刪除。
同一條還要求委託機關定期確認執行狀況並作成紀錄,所以它不是簽完就沒事的那種條款。

看起來很像法遵文件,但實際要問的只有三件事:廠商可以接觸哪些資料、合作結束時要刪掉哪些備份、資料外洩時多久內要通知你。
第三件最常被忽略,卻是真的出事那天唯一有用的條款。

另外提醒兩種容易被漏掉的狀況。
一是廠商把主機或維運再外包出去,你有權知道對象是誰。
二是合約結束後,廠商手上通常還留著一份資料庫備份——那份備份要不要刪、什麼時候刪,寫進去比較安心。

10. 保固和維護差在哪?

保固是對「已交付內容」的擔保,處理的是原本就該做到卻沒做到的部分,有期限、不應另外收費;維護是對「持續運作」的服務,處理系統更新、備份、主機異常、外掛相容性。
兩件事混在一起寫,最典型的後果是上線三個月後表單壞了,廠商說那要另計維護費,你認為那是保固範圍,然後各說各話。

市場上保固期常見的長度是三個月到一年,範圍多半限於程式錯誤修正、不含內容異動。
建議在合約裡分成三欄寫清楚:保固期多長、維護包含哪些事、哪些事一律另計。「小修改」這種詞最好不要出現,換成可以判斷的敘述,例如「文字與圖片替換每月三次以內」。

網站合約注意事項:保固與維護是兩件不同的事

11. 違約金要寫多少?

懲罰性違約金不值得花時間爭,遲延罰則值得。
差別不在條款寫得嚴不嚴,而在出事的時候錢在誰手上。

懲罰性違約金遲延罰則
典型寫法違約時應賠償契約總價 20%每逾期一日,自尾款扣除總價 0.3%,上限 10%
怎麼實現對方不付就要提告直接從你還沒付的尾款裡扣
成本律師費可能超過網站造價幾乎為零
值得爭嗎不值得值得

遲延罰則之所以有用,是因為它從你還沒付出去的錢裡面扣,不需要對方同意,也不需要提告。
寫法上把三件事講具體就行:起算日、每日比例、累計上限。像是「每逾約定交付日一日,自尾款扣除契約總價百分之零點三,累計上限為契約總價百分之十」,三個數字都在,就是可以執行的條款。

有兩個地方要照顧到,否則對方不會簽。
一是遲延的責任歸屬要寫清楚,如果延宕是因為你方的文案或圖片沒有準時提供,那不該計入;二是罰則最好雙向,你方逾期付款時同樣按比例計算,這樣談起來容易得多。

所以真正的原則不是「違約金沒有用」,而是把力氣放在可以自力執行的條款上。
遲延罰則、尾款綁交付清單、驗收未過的處理方式,這三件事都不需要法院就能運作。

12. 舊站改版的合約,要多注意什麼?

前面十一項是全新架設和改版都適用的,但改版案還有三件事必須額外寫進去,而它們幾乎不會出現在制式範本裡。

項目全新架設舊站改版
資料轉移不適用載明轉哪些(文章、產品、會員、訂單)、格式、數量上限
網址轉址不適用載明是否含 301 轉址、包含幾頁、對照表由誰做
切換時段不適用約定切換時間、預估中斷時長、雙方即時聯絡窗口
驗收基準對照需求規格另加「原有功能不得減損」一條

轉址是改版案裡最貴的漏項。
它不像其他項目那樣「沒寫就吵一架」,而是沒寫就默默地不做,然後你在上線一個月後發現流量掉了一半,卻查不出原因——因為舊網址在 Google 索引裡全部變成了 404。

合約裡最好直接寫成數量:乙方應就甲方提供之網址對照表,完成不少於 N 筆之 301 永久轉址設定。
那個 N 從哪裡來?改版前先從 Search Console 匯出所有有曝光的網址,那份清單就是 N。至於該改版還是重做、哪些資產值得保留,判斷方式是看技術底子還在不在、SEO 資產值不值得保留、內容還說不說得通。

13. 交付清單該列哪些?

把下面這份清單複製進合約當附件一,並在付款條款寫明「尾款於本附件全部項目完成後支付」。
它同時也是交付當天的驗收依據,這樣你就不必靠記憶去確認少了什麼。

  • 網域註冊人以公司名義登記,並交付管理權限
  • 主機與網站後台的管理員層級帳號
  • 原始碼與設計原始檔(載明格式,例如 Figma、PSD、AI),以及著作財產權的歸屬條款
  • GA4、Search Console 與 Google 商家檔案建立於公司自有 Google 帳號
  • 金流、電子報等第三方服務的管理帳號
  • 頁面數量、後台可編輯的功能模組、語系數量,以及各頁的內容來源
  • 每頁具備獨立的 title 與 meta description,H1 每頁一個
  • sitemap 已產生並提交至 Search Console
  • 後台操作教學,載明形式與時數,建議要求錄影
  • 帳號清單文件一份,交付至公司指定的雲端位置
  • 保固期長度、維護涵蓋範圍、期滿續約方式
  • 個資委外條款:可接觸範圍、離場刪除、外洩通知時限

14. 簽約前,最後該問哪八個問題?

如果前面的網站合約注意事項看起來太多,這八個問題是最低限度。
它們都答得出來、也都寫得進合約的廠商,不一定是最便宜的,但通常是最不會出事的。

第一,原始碼與設計原始檔的著作財產權歸誰,寫在第幾條。
第二,網域註冊人登記成誰,管理權限什麼時候交。
第三,文案與圖片由誰產出,由我方提供時逾期怎麼算。

第四,「一次修改」的定義是什麼,瑕疵修補算不算一次。
第五,驗收標準有哪幾條,每一條都能被客觀判斷嗎。
第六,驗收期多長,驗收沒過的處理方式是什麼。

第七,保固期多長,維護涵蓋哪些事,哪些一律另計。
第八,網站會不會收集個資,委外條款寫在哪裡。

問完之後如果有兩三題對方講不清楚,那不一定代表要換人,但至少代表這幾項要在簽約前補寫。
合約以外的判斷——不同產業需要什麼樣的網站、報價為什麼差十倍、怎麼比三家——整理在高雄網站設計怎麼選

15. 常見問題

沒有簽合約,只有報價單和 LINE 對話,有效嗎?

報價單經雙方確認通常可以構成契約,對話紀錄也有一定的證明力。
但問題不在有沒有效,而在內容太少——著作權歸屬、驗收標準、維護範圍這些關鍵條件多半沒有被寫進去,出事時仍然無據可循,而且會直接套用本文開頭那四條對你不利的法律預設。

廠商說原始碼是商業機密不能給,合理嗎?

如果是套版或租用型方案,這個說法有其道理,因為系統本來就不是為你單獨開發的。
這種情況該爭的是資料可攜,文章、產品、會員與訂單能不能完整匯出。但如果你付的是客製化開發的費用,權利與交付方式就應該在合約裡談清楚。

上線一年多才發現功能有問題,還能要求修嗎?

要看你什麼時候發現的。
民法第 514 條的一年時效從瑕疵發見後起算,不是從交付日起算,所以剛發現就立刻用書面通知,時效並沒有過。但如果你半年前就知道、一直沒處理,情況會比較不利。

驗收期要求 30 天,廠商不肯怎麼辦?

改成分段驗收:交付當天完成功能與權限的確認,另外保留 30 日的內容修正期。
這樣對方的專案可以結案、可以請款,你也有實際使用過後再反映問題的空間。

維護費用沒有寫在合約裡,第二年可以拒付嗎?

網域續費、主機與 SSL 憑證是持續發生的成本,不會因為沒寫就消失。
沒寫清楚的結果通常不是省下來,而是變成爭議。簽約前就要確認這幾筆由誰負擔、每年金額大約多少,並且寫進合約。

我的網站只有一個聯絡表單,也需要個資條款嗎?

需要。
姓名、電話、email 都是個人資料,只要廠商能接觸到表單資料或資料庫,就構成委外處理。條款不必寫得很長,但至少要涵蓋可接觸範圍、離場刪除與外洩通知時限這三件事。

合約要不要找律師看?

十萬元上下的專案,找律師審約的成本佔比偏高。
比較務實的做法是自己先用第 14 節那八個問題掃一遍,把答不出來的地方要求補寫。如果是六位數以上、含系統開發或涉及大量會員個資的專案,找律師看一次是划算的。

合約談完之後,交付當天要確認什麼,我整理成一份 24 項的網站驗收清單;如果你手上已經有網站、正在考慮要不要改,可以先看〈網站改版還是重做〉。
想確認自己現在的網站在權限與資產上有沒有漏洞,可以先做一次數位健檢測驗
我們的合作方式、各方案內含項目與資產歸屬的處理方式,寫在網站建置服務頁面;費用的算法另外整理在〈高雄SEO費用怎麼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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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更新:2026 年 8 月。引用法規為著作權法、民法承攬章與個人資料保護法施行細則,內容僅供參考,不構成法律意見;個案情形請洽專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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